内容摘要:
犯罪嫌疑人在2017年10月3日国庆节放假期间,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脑3部。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,下列( )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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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-210969415

[多选题] 犯罪嫌疑人在2017年10月3日国庆节放假期间,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脑3部。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,下列( )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。
A. 犯罪嫌疑人进行盗窃的事实
B. 犯罪嫌疑人的年龄
C. 2017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
D.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
本题所属科目:刑事诉讼法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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